湘乡五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汉唐农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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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373号案件名称
湘乡五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汉唐农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湘乡五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汉唐农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373号原告:湘乡五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梅桥镇龙泉村第十村民组72号。法定代表人:贺良耕,职务经理。被告:湖南汉唐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芙蓉片区隆平高科技园合平路618号A座6楼602-1。法定代表人:李国良,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广平,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雨花区,系被告公司员工,任采购部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湘乡五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汉唐农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贺良耕、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广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公司控股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认缴出资额2700万元,占股90%,原告以土地流转费用20年做股本金、垫付办理母猪场手续费及三通一平费用出资,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占股10%,共同投资湘乡五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合作建设不低于12000头楼房式养猪场。2021年3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再次签订《公司控股合作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承诺2021年3月底之前筹措到相关资金推进项目建设,若未在约定期限内兑现承诺,则双方签订的《公司控股合作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在2021年2月底前关于五丰猪场项目内的所有成果归乙方所有,甲方所持的90%股份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在2021年4月5日之前协助乙方在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好股权变更手续,甲方在2021年3月1日至股权变更之前的投资归甲方所有,股权变更后五丰猪场的所有事项归乙方处理……等内容。后因被告未在规定日期内出资到位,养猪场停工。2021年4月12日,被告湖南汉唐农牧有限公司退出湘乡五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自己所持有的90%股权变更至原告所有。现原、被告一致认可,被告筹办母猪场前期投入4051852元。2021年9月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庭外达成协议,内容如下:一、关于乙方自2020年6月26日接收甲方公章之日起至2021年5月8日乙方交还甲方止,在没有征得甲方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擅自使用甲方公章的事实,乙方予以认可。若因此引发一切法律后果及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自愿一律负责承担。二、乙方所持有湘乡五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90%的股份,已于2021年4月21日转让给甲方,甲方要求乙方及时对项目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结算。乙方于2021年6月25日书面承诺在2021年7月底之前处理好一切遗留问题并结算,但至今未履行承诺,以上事实,乙方予以认可。在此情况下,乙方同意如在2021年11月30日前尚未与甲方结算清楚,影响猪场项目开工建设,则乙方承诺在与甲方合作期内所投入的资金4051852元(具体明细如下:2020年8月19日150万元、8月20日633852元、8月27日518万元、9月28日50万元、9月29日50万元、10月26日30万元、11月18日10万元)赔偿给甲方,作为项目建设工程延误费用。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特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五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95元,由原告湘乡五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易再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玉书 记 员 刘伟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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