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同德县某某美食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2执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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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2执48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同德县某某美食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同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同德县某某美食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同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性,1969年5月3日出生,住门源县。 被执行人:同德县某某美食城,住所地同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同德县某某美食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2执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哇赛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拉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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