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陈争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03执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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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03执345号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陈争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雅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陈争强;王存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0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330932904XA。负责人:邵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争强,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王存琼,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6403105223。本院在执行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与陈争强、王存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争强、王存琼财产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争强、王存琼可供执行的财产,借款本金92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争强、王存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飞审判员 潘军审判员 胡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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