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2等与石春彦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3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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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3496号案件名称
石某2等与石春彦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石某2;石某1;石春彦;郑某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3496号原告:石某1,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原告:石某2,男,1981年2月5日出生。被告:郑某,女,1957年8月17日出生。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兼被告:石春彦,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1、石某2诉被告郑某、石春彦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高海英调解,人民调解员李秀玲担任记录,原告石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石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童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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