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帅等民事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1执监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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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执监44号案件名称
王国帅等民事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硕;王国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执监4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国帅,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杨硕,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门头沟法院)在执行王国帅与被告杨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门民(商)初字第4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京0109执1670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国帅认为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国帅述称,2017年至今被执行人杨硕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在此期间仍出入境去澳门赌博,购买宝马轿车,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王国帅的合法权益,多次向门头沟法院提出申请后,门头沟法院执行局未采取执行措施,致使王国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故请求提级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30日,门头沟法院作出(2014)门民(商)初字第4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杨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王国帅借款847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以847500元为本金,自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王国帅的其他诉讼请求。”2017年6月1日,门头沟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门头沟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硕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因杨硕未如实申报财产,门头沟法院对杨硕拘留15日,并向杨硕发出限制消费令,门头沟法院发还王国帅案款6900元。2017年9月29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国帅向门头沟法院申请对杨硕的财产及其有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行为进行调查。门头沟法院对王国帅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扣划杨硕银行存款7162元,已发还王国帅。门头沟法院经查,被执行人杨硕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有数次出入境记录,门头沟法院对此亦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门头沟法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王国帅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国帅提出的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更新审 判 员 娄玉玲审 判 员 栗俊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贝书 记 员 乔晓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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