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贺晓红等伊颜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恢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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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执恢23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贺晓红等伊颜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贺晓红;伊颜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斯大林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冶生中,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贺晓红,女,1971年2月9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执行人:伊颜青,男,1972年4月9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与贺晓红、伊颜青(2018)新4022民初67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晓红、伊颜青所涉案款共计195,666.45元。经本院执行,将贺晓红、伊颜青名下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位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爱新舍里镇依拉齐牛录村(1-3)(133)号的房屋进行网络拍卖,两次流拍后的价格为1,681,321.04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表示无法以流拍后的价格以物抵债且该财产也没有能以流拍后的价格购买房产的买受人。至此,被执行人贺晓红、伊颜青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欲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一、被执行人贺晓红、伊颜青于2021年10月起,于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给付3000元案款,直至全部案款及利息给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贺晓红、伊颜青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可以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贺晓红、伊颜青将依法承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新4022民初6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国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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