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松昌、叶国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25执6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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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25执681号之一案件名称
邢松昌、叶国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邢松昌;叶国杰;关交战;刘凤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25执681号之一申请人:邢松昌,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叶国杰,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关交战,男,196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刘凤霞,女,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执行邢松昌与叶国杰、关交战、刘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0)豫0425民初2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叶国杰、关交战、刘凤霞于调解生效后叶国杰从2020年10月份开始每月30日之前偿还利息10000元,至2022年3月30日前利息全部偿还完毕,自2022年4月1日起每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直至该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果叶国杰不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息1.2%计算利息,直至该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刘凤霞、关交战对上述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858.5元。因叶国杰、关交战、刘凤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邢松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询到关交战在郏县银行开通有工资账户,叶国杰和刘凤霞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2、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届时产生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三、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进行传统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关交战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关交战名下位于郏县生产公司北边房产及土地(不动产权属证号:郏国用15-153号)房产。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申请暂不拍卖房产。三名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未查询到开户信息。四、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45192元,尚未全部执行到位。五、已告知案件申请人有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国杰、关交战、刘凤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叶国杰、关交战、刘凤霞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利强审判员 朱彦军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牛孟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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