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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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662号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宋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XXXXD。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51966××××××××。被执行人:宋某,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831980××××××××。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48992.88元及利息,诉讼费542元,执行费6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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