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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荣生、杨昌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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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402号
  • 案件名称

    苏荣生、杨昌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苏荣生;杨昌跃;唐振华;苏进期;李建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402号申请执行人苏荣生,男,1962年7月7日出生,苗族,住绥宁县。申请执行人杨昌跃,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苗族,住绥宁县。申请执行人唐振华,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苗族,住绥宁县。被执行人苏进期,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苗族,住绥宁县。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苗族,住绥宁县。苏荣生、杨昌跃、唐振华申请执行李建平、苏进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湘0527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立案标的61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进期称在水口办砂厂亏损,政府提前关闭沙场尚未经济补偿,补偿资金到位后可以全部用于偿还申请人债务,目前自己在江西赣州为一公司办理采砂设备的设计安装,预计2022年9月底可以完工,到期有资金收入100多万元,要求从2021年9月起每月偿还5000元到唐振华微信中,2022年1月起经济状况应该好转,可以适当提高转账金额,保证在2022年9月底前交清本金61万元,杨昌跃等表示,只要苏进期、李建平有还款诚意,时间可以延期至2022年12月交清,按期交清利息放弃,逾期交款利息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恢复执行,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附卷,苏荣生因身体原因在武阳民安医院治疗,电话联系表示同意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苏进期同意在2021年9月底将苏荣生垫付的诉讼费5400元一并微信支付到唐振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是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527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杨文审判员莫文召审判员 梁   利   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   秋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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