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广利、赵昱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12民初3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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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民初3264号案件名称
邢广利、赵昱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邢广利;赵昱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12民初3264号原告邢广利,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赵昱蓉,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广利诉被告赵昱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广利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昱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广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广利撤回对被告赵昱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邢广利承担。审判员 段耀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毛静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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