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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广利、赵昱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12民初3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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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民初3264号
  • 案件名称

    邢广利、赵昱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邢广利;赵昱蓉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12民初3264号原告邢广利,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赵昱蓉,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广利诉被告赵昱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广利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昱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广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广利撤回对被告赵昱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邢广利承担。审判员  段耀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毛静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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