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桂兰与邓志龙人格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042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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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042号之五案件名称
潘桂兰与邓志龙人格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潘桂兰;邓志龙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04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潘桂兰,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燕,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志龙,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潘桂兰与被执行人邓志龙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7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志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潘桂兰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25855.6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志龙名下资产如下:1、最近一次银行开户情况如查询详见表反馈时间开户行反馈结果余额可用余额2021/8/19 19: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524.94-213314.182021/8/19 18:26中国工商银行有10.5602021/8/19 19: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5.68-142833.442021/8/19 18:27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0 2021/8/19 19:01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有002021/8/19 18:34重庆酉阳融兴村镇银行有0 2021/8/19 18:34重庆市武隆融兴村镇银行有0 2021/8/19 18:34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0 2021/8/19 19:37重庆银行有002021/8/20 7:2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002021/8/20 4:06开县泰业村镇银行有002021/8/19 19: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0-710002021/8/19 19: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0-710002021/8/19 19: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0-710002021/8/19 19: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0-710002021/8/19 19: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0-710002021/8/19 18:42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42中国建设银行有002021/8/19 18:28华夏银行有00 2、保险查询结果:反馈时间单位有无结果号牌号码车辆品牌2021/8/11保险有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登记寿险3、其他资产: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邓志龙名下的不动产、公积金、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资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4月17日、8月23日分别划拨被执行人邓志龙银行存款55117.45元、6427.05元、523元,并于2021年4月19日、8月23日分别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1544.5元、523元。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寄送提取被执行人邓志龙保险收入的执行文书,未实际提取到保险收入。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本案执行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潘桂兰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邓志龙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江 渝审 判 员 秦晓亮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刘陈军书 记 员 肖鸿丹-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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