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李明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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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3679号案件名称
张林、李明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林;李明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3679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男,1971年6月25日,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李明辉,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执行张林与李明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1850元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东波审判员 姬中群审判员 杨红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洪倩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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