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永济市市政公用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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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526号案件名称
永济市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永济市市政公用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永济市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永济市市政公用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526号原告:永济市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永济市栲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济市市政公用服务中心。 原告永济市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济市市政公用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永济市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济市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济市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剩余12.5元由原告永济市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艳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牛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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