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7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774号案件名称
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春林;张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77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开发区彰武路阳光丽景2#A-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于龙东,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松,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开发区高湾经济区高望路以西原鲁州淀粉糖公司以北。法定代表人:陈德兴,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顺大街北段中科大厦。法定代表人:董晶,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春林,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系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张婷,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系黄春林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春林、张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辽0404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00000元及该本金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扣除已付利息611064元);二、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春林、张婷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9200元,由被告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相关账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如申请执行人欲对上述账号进行续冻,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到本院书面申请续冻,如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到本院书面申请续冻,致使上述账户解冻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上述财产线索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404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雪光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