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志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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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109号案件名称
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志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志勇;潘昌晓;江华瑶族自治县远腾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翠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559536404R。法定代表人:陈胜群,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绍海,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伍志勇,男,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潘昌晓,女,1985年10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远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都小区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325707717M。申请执行人湖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志勇、潘昌晓、江**瑶族自治县远腾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湘1129民特103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伍志勇、潘昌晓、江**瑶族自治县远腾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021年1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20日,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远腾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沱江镇的商铺,现已流拍。2021年9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伍志勇、潘昌晓、江**瑶族自治县远腾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人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6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 昊审判员 郑少红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 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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