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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素菊、罗恒东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229执保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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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229执保129号
  • 案件名称

    钟素菊、罗恒东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翁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钟素菊;罗恒东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2021)粤0229执保129号钟素菊、罗恒东:申请人钟素菊与被申请人罗恒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作出了(2021)粤0229民初1582号民事裁定,现将有关保全情况通知如下:1、2021年9月1日,本院以260000元的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罗恒东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80×××83、80×××56、80×××67、80×××4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时账户实际余额分别为79420.41元、1391.26元、835.50元、621.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2、2021年9月1日,本院以260000元的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罗恒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支行20×××8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时账户实际余额为645.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3、2021年9月1日,本院以260000元的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罗恒东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冻结时账户实际余额为192276.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4、2021年9月6日,本院查封了申请人钟素菊所有的位于龙仙镇建设一路×××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附:(2021)粤0229民初1582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联系人:何高兴联系电话:0751-68××××0本院地址:翁源县龙仙镇西区龙仙大道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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