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宇、于惠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7执异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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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执异81号案件名称
常宇、于惠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常宇;于惠全;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执异81号异议人(案外人):常宇,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申请执行人:于惠全,男,193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周华慧,系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惠全与被执行人锦州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华慧、刘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常宇对本院查封坐落于辽宁省义县义州镇迎宾路北华盛名门小区7-134-25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期间常宇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常宇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准许常宇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辉审 判 员 邸新立审 判 员 刘艳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锦峰书 记 员 崔 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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