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宝芬、朱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30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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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303号之三案件名称
周宝芬、朱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宝芬;朱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3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宝芬,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圳,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彤,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朱毅,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周宝芬与被执行人朱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1350.00元(暂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处置了被执行人以下不动产:一、中山市小榄镇北区祥龙路118号菊城建华花园东海湾D1055号车位,于2021年6月28日由买受人袁家添以13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二、中山市小榄镇北区祥龙路118号菊城建华花园东海湾6幢2座601房,于2021年7月23日由买受人梁慧华以1074424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所得,经依法制作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受偿48202.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妙幸执行员 伍劲恒执行员 李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荣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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