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瑞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3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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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3160号案件名称
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瑞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陈瑞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160号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潘贝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凤,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洋,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瑞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经诉前调解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撤诉。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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