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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瑞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3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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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3160号
  • 案件名称

    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瑞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陈瑞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160号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潘贝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凤,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洋,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瑞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经诉前调解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撤诉。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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