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辽宁美宸物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2民初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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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民初1425号案件名称
孙某、辽宁美宸物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某;辽宁美宸物业有限公司;沈阳佳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2民初1425号原告:孙某,男,1960年9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系孙某之妻),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辽宁美宸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表人:刘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第三人:沈阳佳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法定代表人:赵树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辽宁美宸物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沈阳佳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于巍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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