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国辉、王奉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26民初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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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26民初525号案件名称
房国辉、王奉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房国辉;王奉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26民初525号原告:房国辉,男,1999年7月17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被告:王奉虎,男,199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原告房国辉与被告王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房国辉于2021年9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房国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房国辉负担。审 判 员 欧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唐梦莲书 记 员 龙瑜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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