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房国辉、王奉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26民初5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826民初525号
  • 案件名称

    房国辉、王奉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房国辉;王奉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26民初525号原告:房国辉,男,1999年7月17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被告:王奉虎,男,199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原告房国辉与被告王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房国辉于2021年9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房国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房国辉负担。审 判 员  欧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唐梦莲书 记 员  龙瑜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