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森林、毛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2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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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2923号案件名称
罗森林、毛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罗森林;毛德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2923号原告:罗森林,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告:毛德军,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原告罗森林与被告毛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罗森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森林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罗森林负担。审 判 员 黄睿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尹业宏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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