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琰扰乱公共秩序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303刑初8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303刑初819号案件名称
饶琰扰乱公共秩序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饶琰案件缘由
扰乱公共秩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七之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3刑初81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琰,男。因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闫浩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1〕754号起诉书指控:2021年4月下旬以来,被告人饶琰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本人多张银行卡及支付宝帮助一王姓男子(身份不详,在逃)操作转账,并收取转账金额1%的好处费,共获利约人民币3600元。经查明,被告人饶琰提供的平安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诈骗款项人民币64320元,总入账160005元;提供的交通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诈骗款项人民币100000元,总入账187110元;提供的广发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诈骗款项人民币50000元,总入账50012.97元;提供的招商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诈骗款项人民币76076元,总入账174678.97元;工商银行卡总入账100172元。被告人饶琰提供的上述银行卡共接收诈骗款项人民币290396元,总入账金额人民币671978.94元。2021年5月11日,民警于本市福田区抓获被告人饶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琰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饶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饶琰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饶琰具有主观恶性小、作案时间短、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愿意主动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饶琰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饶琰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饶琰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追缴被告人饶琰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饶琰的苹果XS手机1部、交通银行卡(尾号4686)1张系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裴 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鸿雅法官助理 卢欣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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