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玲珠、郑淑艳等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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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907号案件名称
阮玲珠、郑淑艳等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阮玲珠;郑淑艳;王文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907号 申请执行人:阮玲珠,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郑淑艳,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文波,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呼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阮玲珠与被执行人郑淑艳、王文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浙1082民初8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淑艳、王文波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阮玲珠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郑淑艳、王文波偿还申请执行人阮玲珠借款19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案件执行费27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郑淑艳、王文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被执行人郑淑艳、王文波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淑艳、王文波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淑艳、王文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郑淑艳、王文波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和其他理财投资,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淑艳、王文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到位。 鉴于执行人郑淑艳、王文波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淑艳、王文波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淑艳、王文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阮玲珠,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郑淑艳、王文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9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淑艳、王文波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郑淑艳、王文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阮玲珠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许广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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