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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全锋、赵全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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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648号
  • 案件名称

    赵全锋、赵全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全锋;赵全锋;李建祥;李建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合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4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祥,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赵全锋,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李建祥依据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全锋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诉讼费9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1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赵全锋欠债较多,无法联系,且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全锋的银行、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个案件冻结,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全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林祥审  判  员     雷  宏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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