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娟与张宝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6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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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6212号案件名称
付娟与张宝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付娟;张宝柱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终6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娟,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敏军,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柱,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琳,北京市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北,北京市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醴泉街道利群路东侧振兴街南(凯宇新贵领地13.B1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单继孝。第三人:单继孝,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第三人:单纪平,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上诉人付娟因与被上诉人张宝柱,第三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单继孝、单纪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9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付娟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已对涉案房屋解除查封为由,于2021年8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付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付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悦审 判 员 刘国俊审 判 员 刘佳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湘羽书 记 员 赵梦芸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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