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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俊德、顾海红与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德才让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1执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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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521执668号
  •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俊德、顾海红与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德才让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共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俊德、顾海红与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德才让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共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1执668号申请执行人:顾海红,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申请执行人:黄俊德,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代理人:郭存莲,系申请执行人顾海红的妹妹。 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698539525K,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地质三队19号楼三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万德才让,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德才让,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青海省共和县。 申请执行人黄俊德、顾海红与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德才让补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336元,本案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德才让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德才让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两辆车,被执行人万德才让名下登记×××、×××、×××、×××四辆车,经与被执行人万德才让证实,上述六辆车购买年限已久,因损坏、碰撞等原因无修复意义,实际都不存在。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将该案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黄俊德、顾海红的委托代理人郭存莲,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人共和县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德才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俊德、顾海红的委托代理人郭存莲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2021)青2521执300号案件中转入2508元,(2021)青2521执814号案件中转入5280元,共计7788元。该款于2021年8月16日、9月3日分两次转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剩余未执行到位的案款18548元,申请执行人黄俊德、顾海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存莲等称待其查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再予以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因本案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1执6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海龙审判员严海梅审判员张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周加才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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