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超越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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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4781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超越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超越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781号原告:长春市超越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268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隆,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1。 法定代表人:周庆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春市超越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长春市超越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超越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曾彩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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