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飞翔高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803财保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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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财保117号案件名称
淮安市飞翔高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飞翔高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财保117号申请人:淮安市飞翔高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没哦u,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姜堰区。法定代表人:孙没哦u,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淮安市飞翔高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在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淤溪支行,帐号为XXXX存款人民币12.5万元。申请人淮安市飞翔高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飞翔高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溪龙包装有限公司在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淤溪支行,帐号为XXXXXXXXX存款人民币12.5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祝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姚益鑫书 记 员 刘 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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