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保、张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22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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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2240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新保、张伟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新保;张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2240号之一申请人孙新保,男,199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辉县。孙新保申请执行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新保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劳务报酬17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8元,执行费169元。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张伟名下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伟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起案件,均在执行期间。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翟福君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申文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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