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霞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2民终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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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民终443号案件名称
王红霞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红霞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2民终44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红霞,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英,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红霞因与一审被告郑庆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1)新0204民初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王红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股权转让合同为双务合同,其中股权转让行为履行必须在公司注册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故公司注册地应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地。涉案新疆宏泽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故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地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 本院审理查明,新疆宏泽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花园路。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王红霞与郑庆奇签订的《新疆宏泽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起诉”,克拉玛依市辖区内有四家基层人民法院,该约定管辖法院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股权转让合同是一方转让股权、另一方给付价款的双务合同,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存在多方或双方均负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以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为特征义务,以特征义务履行地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依据。根据《新疆宏泽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红霞将新疆宏泽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有偿转让给郑庆奇,故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特征义务为转让股权,应以转让股权的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又因股权变更登记需在新疆宏泽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故该公司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王红霞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1)新0204民初65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立宾审判员 李德明审判员 伊力亚尔乌马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飞书记员 吴智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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