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英、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81执300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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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执3005号之二案件名称
唐玉英、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唐玉英;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81执30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玉英,女,汉族,1968年8月19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外环与红旗渠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付强。关于唐玉英与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林州德丰村镇银行49×××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崔朋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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