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新、沈阳柏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87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8744号案件名称
于洪新、沈阳柏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于洪新;沈阳柏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8744号原告:于洪新,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柏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56-1号。法定代表人:王新禹。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新与被告沈阳柏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洪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洪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于洪新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莹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