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丁奇、魏鹏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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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350号案件名称
许丁奇、魏鹏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许丁奇;魏鹏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350号原告:许丁奇,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魏鹏涛,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磊,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丁奇与被告魏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许丁奇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丁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丁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许丁奇负担。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雨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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