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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梁、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茹立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35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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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35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文梁、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茹立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文梁;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茹立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3531号之一 原告:王文梁,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望金,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波、宋建明,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立燃,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王文梁与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茹立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文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55元,依法减半收取365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527.5元,由王文梁负担。 审判长张东 人民陪审员裘玉萍 人民陪审员宋展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许芝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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