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梁、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茹立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35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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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3531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文梁、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茹立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文梁;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茹立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3531号之一 原告:王文梁,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望金,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波、宋建明,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立燃,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王文梁与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茹立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文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55元,依法减半收取365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527.5元,由王文梁负担。 审判长张东 人民陪审员裘玉萍 人民陪审员宋展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许芝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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