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清、胡建华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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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928号案件名称
张运清、胡建华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运清;胡建华;黄晓东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张运清,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建华,男,1987年8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黄晓东,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住双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运清与被执行人胡建华、黄晓东承揽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廖能浩审 判 员 李彦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定源书 记 员 伍致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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