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朝顺、卿梦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3执恢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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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恢166号案件名称
胡朝顺、卿梦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胡朝顺;卿梦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3执恢166号卿梦辉、胡朝顺:申请执行人卿梦辉与被执行人胡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123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胡朝顺偿还申请执行人卿梦辉借款35000元,并承担民诉法253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负担本案受理费675元、公告费560元。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卿梦辉妻子夏金莲与被执行人胡朝顺的女儿胡亦兰口头达成了该案的偿还协议,协议由被执行人胡朝顺的女儿胡亦兰一次性再偿还本案申请执行人卿梦辉借款本金及利息33000元(2021年7月22日,卿梦辉妻子夏金莲从法院领取的6632.46元除外)。同日,胡亦兰将该款33000元交与夏金莲。并将该案诉讼费6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35元交至本院案款专户中。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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