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世纪金源酒都方圆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仕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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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128号案件名称
仁怀世纪金源酒都方圆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仕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仁怀世纪金源酒都方圆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仕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仁怀世纪金源酒都方圆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四转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GR1AX69。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未,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仕涛,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怀世纪金源酒都方圆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仕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仕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仁怀世纪金源酒都方圆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02713元及违约金,诉讼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9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现被执行人杨仕涛尚欠案款202713元及违约金,诉讼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986元。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仕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明远审判员 刘 鸿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卢 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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