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阿亚蒲城特色包子店、王宏毅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4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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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4718号案件名称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阿亚蒲城特色包子店、王宏毅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阿亚蒲城特色包子店;王宏毅;王义钦;王锋;王梓懿;王波;王添辉;王忠东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4718号 原告:王锋,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波,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梓懿,女,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忠东,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添辉,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宏毅,男,199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义钦,男,200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利荣,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一凡,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区XX城特色包子店。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六路55号陕西华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家属区XX号楼XX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2MA710M879N。经营者:曹亚茹。原告王锋、王波、王梓懿、王忠东、王添辉、王宏毅、王义钦与被告XX区XX城特色包子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锋、王波、王梓懿、王忠东、王添辉、王宏毅、王义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 晶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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