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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阿亚蒲城特色包子店、王宏毅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4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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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4718号
  • 案件名称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阿亚蒲城特色包子店、王宏毅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阿亚蒲城特色包子店;王宏毅;王义钦;王锋;王梓懿;王波;王添辉;王忠东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4718号 原告:王锋,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波,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梓懿,女,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忠东,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添辉,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宏毅,男,199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义钦,男,200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利荣,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一凡,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区XX城特色包子店。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六路55号陕西华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家属区XX号楼XX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2MA710M879N。经营者:曹亚茹。原告王锋、王波、王梓懿、王忠东、王添辉、王宏毅、王义钦与被告XX区XX城特色包子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锋、王波、王梓懿、王忠东、王添辉、王宏毅、王义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  晶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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