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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9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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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9684号
  • 案件名称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9684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南园小区对面)。法定代表人朱永军。委托代理人宗钊霞,系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振兴南路6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李春福。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龙平东路145号富德中心B501、B502、B503、B504、C501、C502、C503。法定代表人刘明亮。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1民初134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著作权的行业,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涉案作品。另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4000元及诉讼费49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对查明的财产:另案(2020)粤1971执13399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名下存放在东莞市高埗镇三楼公司内的音响设备等财产,本院依法进行了拍卖,本案可分配到诉讼费492.5元(详见执行款分配表)。(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海豚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1执96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勇军审判员  李正文审判员  杨娜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单柱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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