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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传玲、赵勇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5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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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5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传玲、赵勇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朱传玲;赵勇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传玲,女,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赵勇,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朱传玲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9654元,已执行标的20000元,未执行标的79654元(不含执行费1395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自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2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50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案款40000元,自2022年1月起,每月2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000元,于2022年5月20日前被执行人将剩余案款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51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王学宝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奋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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