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传玲、赵勇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51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518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传玲、赵勇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传玲;赵勇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传玲,女,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赵勇,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朱传玲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9654元,已执行标的20000元,未执行标的79654元(不含执行费1395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自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2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50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案款40000元,自2022年1月起,每月2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000元,于2022年5月20日前被执行人将剩余案款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51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王学宝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奋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