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杜敬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2民初5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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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2民初5055号案件名称
张晋、杜敬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晋;杜敬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5055号原告:杜敬畏,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杜田庄。被告:张晋,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敬畏与被告张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敬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敬畏负担。 审 判 员 薛沙荣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校 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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