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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杜敬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2民初5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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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2民初5055号
  • 案件名称

    张晋、杜敬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晋;杜敬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5055号原告:杜敬畏,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杜田庄。被告:张晋,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敬畏与被告张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敬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敬畏负担。                          审  判  员   薛沙荣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校  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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