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萍、陈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6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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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6537号案件名称
郭晓萍、陈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郭晓萍;陈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 6537号 原告:陈韬,男,生于1997年XX月XX日,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郭晓萍,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韬与被告郭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韬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韬负担。 审 判 员 陈 琴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 璐书 记 员 郭燕妮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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