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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彬与刘宗江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5民特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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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5民特1061号
  • 案件名称

    刘艳彬与刘宗江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艳彬;刘宗江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5民特1061号申请人:刘艳彬,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刘宗江,男,194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代理人:白瑞英(系被申请人刘宗江之妻),女,1950年4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人刘艳彬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宗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7日,申请人刘艳彬以被申请人刘宗江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艳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彬撤诉。审 判 员  焦 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印 鹏书 记 员  陈鹏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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