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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王世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青01执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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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执320号
  • 案件名称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王世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王世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青0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2号楼3层302号。法定代表人:薛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系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475号之5号1906室。被执行人:王世芳,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4号1栋15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王世芳名下交通银行西宁城西支行账号为×××中的款项6211.99元(包含本金4255.29元、案件仲裁费200元、利息1706.7元、执行费50元)。2021年9月7日,本院将执行案款6161.99元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放,并收取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2021年9月6日,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王世芳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湛仲字第Z00011353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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