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兴强、李胜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8民初3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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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8民初3217号案件名称
詹兴强、李胜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湄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詹兴强;李胜菊;何兴勇;何兴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8民初3217号原告:詹兴强,男,生于1974年12月8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李胜菊,女,生于1966年2月8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何兴勇,男,生于1989年4月17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何兴弟,男,生于1988年9月13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彪,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詹兴强与被告李胜菊、何兴勇、何兴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詹兴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詹兴强承担。审 判 员 余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牟若男书 记 员 李俊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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