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康、吴钢思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41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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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4124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康、吴钢思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赵康;吴钢思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4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康,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吴钢思,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赵康与被执行人吴钢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钢思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康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康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8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钢思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1年8月17日、9月8日对被执人吴钢思先后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证券等。于2021年8月26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吴钢思不动产信息,无房产。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吴钢思名下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吴钢思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吴钢思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电话通知了申请执行人赵康,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赵康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面谈申请执行人赵康,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吴钢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赵康表示同意。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吴钢思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96009.52元(标的金额785752元、执行费10257.52元)、尚有796009.5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吴钢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康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赵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石保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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