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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彪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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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920号
  • 案件名称

    刘彪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彪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920号被执行人:刘彪,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2020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1)新0109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000.00元(其中案款3,000.00元);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习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乐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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