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郑维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5民初3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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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5民初3119号案件名称
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郑维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郑维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5民初3119号原告: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21-2。法定代表人:薛茫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来,男,该公司综合主管。被告:郑维敏,男,成人,住道真自治县。原告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维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仕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石 闽书 记 员 邹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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