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33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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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336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336号之二被执行人:王峰,男,1990年10月12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人。本院在执行王峰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峰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王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峰的存款1801.5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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